局财〔2021〕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的要求,我司负责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管理在京企业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为做好继续教育工作,现就2021-2022年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登记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经营资质。培训机构应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同时申请网络培训的企业还需具备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资格。
(二)师资条件。培训机构应具备与申请的培训等级相适应的师资库,其中,中初级培训应由副教授或高级会计师以上人员承担,高级培训应由教授或正高级会计师以上人员承担。
(三)教学条件。面授培训机构应具备能够承担培训任务的教学场地,配备相应教学设施;网络培训机构应具备较为成熟的网络学习平台,能够有效实现数据交互,具备专业的网络运维团队,保证继续教育培训有序开展。
(四)管理要求。培训机构应具有一定人数的管理团队和课程研发团队,能够按照政策要求及时更新课程;具备完善的组织管理、教学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制度规定;根据考勤和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财务管理司。
(五)继往培训。培训机构应在近3年承担过与申请培训等级、培训形式较为一致的会计类相关培训,具有较为成熟的培训组织经验。
(六)其他。培训机构应当认真执行培训计划,向社会公开培训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培训机构开展面授培训,应根据需要提供住宿和就餐环境。未经允许,面授培训不得转由线上开展。
二、登记程序
(一)提交材料。申请登记的培训机构应在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通知公告”栏目下载并填写“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登记表(2021-2022年)”,并于2021年2月20日前,将登记表(一式2份)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邮寄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内容如下:
1.办学许可证、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及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培训)等资质证明;
2.主要授课师资及管理服务人员、网络运维人员证明;
3.教学场所设置情况及场地使用证明(或场地租赁合同);
4.网络培训建设情况,包括网络建设开发及功能扩展、服务器配备、系统间数据交互等;
5.组织管理、教学管理及档案管理等制度规定;
6.本年度继续教育课程体系设计情况;
7.历史培训情况;
8.其他。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
邮政编码:100017
联系电话:010-83084613 010-83084619 13522110921
(二)考察核定。我司将根据登记材料,对培训机构的经营资质、师资力量、教学条件、培训管理等方面进行现场核实和评估。登记材料不实,存在造假行为的机构,不列入登记名单,并在今后3年内不得予以登记。
(三)登记公布。经考察核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培训机构名单,我司将在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予以公布。
此次登记时效为2年,我司将在登记有效期内对各培训机构的培训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如有违规情况发生,将取消该培训机构登记资格。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登记表(2021-2022年)
国管局财务管理司
2021年1月28日